『澳門工商管理研究生協會』章程

第一章

命名, 會址及宗旨

 

第一條

(命名)

  1. 澳門工商管理研究生協會, 以下簡稱為"AM-MGE", 是一個屬於私人性質的非牟利文化及學術的長期組織;

  2. 中文命名為"澳門工商管理研究生協會", 英文命名為"Macau MBA Association";

  3. AM-MGE之會徽見附件。

 

第二條

(會址)

  1. AM-MGE之會址設立於澳門大學, 經會員大會議決後可轉往至澳門其它地方;

  2. 經理事會決議後, 可按照會務的發展, 增加必需的辦事處。

 

第三條

(宗旨)

AM-MGE有以下宗旨:

  1. 開展及組織有關學術及文化活動, 推廣現代化管理概念及其應用, 促進及參與澳門社會經濟發展;

  2. 舉辦及參與會議、研討會、學術研究組織及其它一般文化或康樂活動;

  3. 加強與合符本會宗旨的其它協會或機構的文化聯系。

 

第二章

會員

 

第四條

(會員)

  1. AM-MGE 之會員包括正式會員或榮譽會員;

  2. 所有工商管理碩士及博士, 或已完成澳門大學工商管理碩士課程教學部份的研究生, 並且有興趣為AM-MGE作出貢獻, 均可申請成為會員;碩士及博士之介定是根據澳門高等教育法令第一一/ 九一 / M號二月四日第十七及十八條之定義;

  3. 申請者必須填寫特定的申請表, 連同兩位會員之推薦, 由理事會按照入會規章作出決定;

  4. 正式會員可委託其他會員執行本規章所述之權利;

  5. 經理事會提交建議書, 證實其對AM-MGE或對工商管理的發展作出貢獻者, 可經會員大會決定成為榮譽會員;

  6. 榮譽會員可成為正式會員, 保留原有的權利及榮譽, 並執行新職級之義務。

 

第五條

(權利)

正式會員之權利:

  1. 參予由協會所舉辦之活動;

  2. 根據AM-MGE之規章提供勞務及接受利益;

  3. 向協會提交與其相關之建議及提出意見;

  4. 參予會員大會的會議及投票;

  5. 參予法人內之職務的選舉及被選舉;

  6. 申請召集特別會員大會會議。

 

第六條

(義務)

正式會員之義務:

  1. 尊重及遵守章程內的法則及規章和協會組織的決議;

  2. 全力協助協會的利益;

  3. 除非有合理的解釋, 接受及盡心執行被選舉或被指派之職位或職務;

  4. 按時繳交會費。

 

 

第三章

協會組織

 

第七條

(概述)

AM-MGE的組成分為:

  1. 會員大會

  2. 理事會

  3. 監事會

第八條

(會員大會)

  1. 會員大會是AM-MGE之最高機關, 由所有正式會員按其規章權利直接組成, 所舉行的會議必須由會長, 副會長及秘書主持, 兩年選舉一次, 可連任一次或以上;

  2.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, 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, 而特別會議則由會長或應至少四分一之正式會員之要求而召集;

  3. 會員大會之職權範圍:

  1. 訂定AM-MGE行為之指引及指導, 決議所有有關事項, 依章程所定義而權屬理事會及監事會的事項除外;

  2. 批核及修改AM-MGE 的章程及條例;

  3. 推選及刪除協會組織, 確保接納及增選新會員;

  4. 批准傑出人士擔任榮譽會員;

  5. 評議、通過或拒絕理事會關於上一年度之財務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書;

  6. 評核及審批理事會本年度之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;

  7. 在理事會之建議下訂定會費;

  8. 批准理事會履行借貸、負擔或出讓AM-MGE 的不動產;

  9. 根據規章追認會員退會或除名之批示;

4. 會員大會之空缺可在空缺出現後第一次會員大

會會議時由正式會員補上。

 

 

第九條

(理事會)

  1. AM-MGE的理事會是一個管理及行政組織, 最少由一個理事長, 一個副理事長, 三個理事, 一個財務及一個秘書組成, 兩年選舉一次, 可以連任一次或以上;

  2. 理事會四分之三的成員由澳門大學的會員出任, 理事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, 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審批後可召集舉行;

  3. 理事會負責:

  1. 執行及命令執行組織章程, 規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;

  2. 向會員大會提議修改組織章程, 審批規章、報告、帳目、活動計劃及預算;

  3. 推廣及支持AM-MGE之活動, 分配理事會成員之職務, 管理財產, 處理收支, 安排人員以確保AM-MGE 之會務可正常執行;

  4. 理事會之空缺可由正式會員填補, 並經會員大會確認, 替代者需完成原有的任期;

  5. 構成AM-MGE責任的文件, 必須由理事長及一名理事會成員聯簽, 但一般文書可由一名理事會成員簽署。

 

第十條

(監事會)

  1. 監事會是一個監察AM-MGE之行政管理之組織, 由一個監事長, 一個副監事長及秘書組成, 兩年選舉一次, 其成員可一次或多次連任;

  2. 監事會每季舉行平常會議一次, 並可由監事長在具有合理解釋下召開特別會議;

  3. 監事會的職權範圍:

  1. 監察理事會實施之行政行為;

  2. 對理事會之報告書及帳目結算作出意見書;

  3. 嚴格審查會計帳目及財務報告;

4. 監事會之空缺可由正式會員補上, 但須由會員

大會核准, 替代者繼續履行被補者之織務。

 

第四章

財產及收入

 

第十一條

(財產)

AM-MGE的財產由法律上認可收取或取得之一切資產及權利組成。

第十二條

(收入)

AM-MGE的收入包括會員每年度的會費, 本身資產之收益及來自其活動之收益, 來自會員及第三者之津貼, 捐贈及遺贈。

 

第五章

解散

 

第十三條

(解散)

AM-MGE可依法解散。其解散只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特別大會, 並經多於四分三的會員贊成方可通過, 並應因此而委任由至少三位正式會員組成的清算委員會。